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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4059号建议的答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1-10 21:43:01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商务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在我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主体有明确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以上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

  依据《管理办法》以及省厅下放权限,市级商务部门负责三大类(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法人企业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以及规模发卡备案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共备案企业32家(品牌2家、集团3家、规模27家),存管资金(含购买保险)1.9亿元。预付式消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全面摸清企业底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导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统计局、行政审批局等摸排三大类法人企业底数,截至目前已梳理13.9万家企业库。

  二是组织开展排查备案。组织区市通过开展实地走访、电话排查等形式,对商超、专业零售、沐浴等重点类型企业进行了排查,上半年,共排查企业3015家,发现13企业有发卡行为企业,目前已责令企业暂停发卡行为,后续将根据企业是否继续发卡推动符合备案条件企业应备尽备,上半年新增1家集团发卡企业(山东金城集团公司)、1家规模发卡企业(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规范备案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纳入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单用途备案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山东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平台对已备案企业进行平台监管、智慧化监管,定期对企业发卡、资金存管比例、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线上检查。

  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开展线上风险提示,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了解发卡企业备案情况,慎重办卡,不宜一次性存入金额过大,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维护消费权益。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商务部2012年制定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仅将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法人纳入监管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难以对高风险单位形成管束。另一方面,发卡企业备案积极性较低。因需要对资金进行存管,企业主动备案积极性不高,且三大类企业基数大,发卡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各类发卡企业,特别是应在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的其他发卡企业主动备案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持续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定期组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分级分类做好发卡情况摸排,按月、季度调度更新底数台账,并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做好企业分类,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台账。

  二是严格备案管理。根据《管理办法》,严格依法执行规模发卡备案企业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督促备案企业按时报送业务报表并严格审核,防微杜渐,从源头加强对备案企业预收资金余额的金融风险防控。

  三是探索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卡备案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用好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平台,探索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通过“信用+监管”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发卡企业的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发卡经营者失信成本,让其不敢、不愿失信。

  四是强化执法检查。组织区市商务部门对备案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清单,建立监管联动机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部门联合监管。

  最后,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理解、支持,对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全面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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